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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第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结婚登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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