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