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本规范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对其提交的证件复印留存,对提交的书面材料留存原件。

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有私自涂改痕迹、内容缺失或者不能辨认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当事人重新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