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为六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L”。“补发结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J”。“补发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L”。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巡回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字号使用规则,规定各登记点使用号段。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六位改为九位(在县级区划代码后增加三位乡镇代码),其他填写方法与上述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