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