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六十七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六十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向本规范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一方为外国人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双方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及华侨的。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双方均为外国人的,不予补发,可以为其调取婚姻登记档案。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