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例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扫描、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引用法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