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25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件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