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