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