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8〔略〕)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