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七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七条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