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三十九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