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