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祝贺新人。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祝贺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