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略〕)和结婚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