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澳门居民身份证;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