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