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的;

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待的;

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提供方便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