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隐瞒情况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开设赌场、赌局的;
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