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章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居民身份证;其中,外地务工人员还应当持有暂住证和务工证明。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在娱乐场所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 第二十五条 严禁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开设赌场、赌局,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贩卖、传播淫秽书刊…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娱乐场所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不得调戏、侮辱妇女,不得进行扰乱娱乐场所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措施,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