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