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第三十一条 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