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保安员配备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保安员配备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200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