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
渔船;
渔业加工废料;
惰性无机地质废料;
天然有机废料;
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
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
渔船;
渔业加工废料;
惰性无机地质废料;
天然有机废料;
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