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海洋倾废活动的管理。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其签发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倾倒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废弃物装载时,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派员随航监督。

海区分局负责本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分别负责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