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委托其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权限;根据其改正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委托其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权限。 中止期间,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受理和签发由海区分局承办。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