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