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八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九条 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