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其他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