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严重失信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