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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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