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三章 严重失信 第十二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严重失信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