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