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