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