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