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