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