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
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
不履行监测职责的;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
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
不履行监测职责的;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