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太湖流域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服从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