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七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的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对污染严重和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