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