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违反《反垄断法》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