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开工建设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核准、审批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