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如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须在9月1日前将无法完成的天然橡胶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