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天然橡胶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如仍有未获满足的申请,授权机构将立即对交回的天然橡胶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或在其他情况下,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交回的进口配额数量进行再分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