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九章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8〕3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