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森林管护事业费 第十一条 森林管护事业费:是指专项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三条 实行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的管护人员承包费纳入森林管护人员经费。 第十四条 公务费:是指用于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和林政管理等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和专用车辆购置费、… 第十六条 修缮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单位设备修理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修缮费和公房租金;按照国家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 第十七条 业务费:是指用于森林管护所需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药剂、材料等。 第十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其他应由森林管护开支的必要费用。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