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森林管护事业费 第十四条 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森林管护事业费 第十四条 公务费:是指用于实施单位公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暖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保险费、养路费、会议费、场地车船租赁费等。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