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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按《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和《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4号)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保险公司在补充养老保险的产品精算报告中应当提交定价基础和评估基础的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