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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提前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应当一次领取全部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前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取消其个人账户。